君行旅游服务合同
(官网)
版本日期:2018年3月
使用说明
1. 君行国际义工旅行网www.ociva.org(以下简称“君行网”)的义工类和体验类项目,是由北京君行悦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提供具体的旅游服务,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BJ-CJ100008。
2.本合同系电子合同,由旅行社与参加项目的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签署。
3.旅游者在订立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及君行网上关于所报名项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加粗字体标注,需要旅游者特别关注的条款和内容,确保全面、完整了解相应条款、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4.旅游者在君行网根据系统提示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本合同生效,旅行社与旅游者以此作为执行依据。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本合同所指旅游服务,系指旅游者自行前往和离开旅游目的地,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义工活动、文化体验、住宿、餐饮等两项(含)以上服务的旅游形式。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作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各类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5.意外事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6.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义工活动、文化体验等参加费用(含预订金)、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汽车的人均车租费用。
7.旅行社损失,指旅行社为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必要的费用,以及旅行社为开展该项业务而实际发生的人工成本、办公成本、管理费用等必要耗费。
8. 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君行网上关于所报名项目的全部内容,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条款及项目全部内容后,根据系统提示点击报名订立本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或代表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或代表人须确保获得相应代理和代表权限,能够代表所有旅游者对合同约定的认可,并须要将本合同条款及项目全部内容如实完整告知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所有旅游者均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和项目全部内容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核实旅游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与旅游者订立本合同。
2.旅游者订立合同时在70周岁以上、或18周岁以下、或处于妊娠期、或有身体残障等情况,以及非中国国籍或为港澳台人士的,应在订立本合同时告知旅行社,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签署有关文件。
3.旅游者为育龄女性的,旅游者在订立本合同前须确认本人出行期间(指签署合同后至旅行结束的期间)不处于妊娠期,如因处于妊娠期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应按照本合同中旅游者解除或变更合同的约定承担有关责任。
4.若旅游者未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第3款的约定向旅行社如实告知本人信息、或在已订立合同后方提出本人处于妊娠期的,出于安全考虑,旅行社可劝阻旅游者出行并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条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若经旅行社劝阻,已知风险仍坚持出行的,旅游者需在本合同之外签署相关声明方可出行;若旅游者拒绝签署相关声明,或旅行社认为出行对旅游者风险较高,旅游者签署声明仍不宜出行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5.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6.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7.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8.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有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者,旅行社可将旅游者的不文明旅游信息向旅游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建议相关部门将不文明旅游者的信息载入不文明游客记录。
9.旅行社默认旅游者同意授权旅行社和君行网无偿使用、编辑旅游者拍摄的或带有旅游者肖像的视频或照片,以及旅游者对旅行社旅游服务的反馈(包括文字、照片、视频等),用于旅行社和君行网的宣传推广或公益目的。若旅游者不同意授权,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旅行社。
第四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 向当地具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旅行社通过向旅游者发放《出行通知》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旅游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
4.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给予合理必要的救助措施。
5.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6.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7.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
3.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4.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5.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或赔偿。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六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行人信息,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及身体状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故意隐瞒个人信息或身体和健康情况(如处于妊娠期、7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或有身体残障、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非中国国籍或为港澳台人士等)的,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有出行风险但拒绝签署特殊声明的,旅行社可解除合同,相关责任和后果由旅游者承担。
2.需要旅行社办理签证等出入境手续的,应向旅行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个人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因私护照以及旅行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自办签证应当确保所持签证在旅游活动期间有效;持中国因私护照以外旅行证件的旅游者,应自查出入境手续是否完备;如旅游者因工作性质或所在单位要求,需要办理有关出入境备案或报批手续的,旅游者应确保已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如因此影响旅游的,由旅游者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3. 旅游目的地为境内的,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年满16周岁的公民均应办理身份证件并携带)。旅游目的地为境外的,旅游者应保证旅行结束时护照等证件仍有六个月以上的有效期。
4.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携带需要申报物品出入海关的,应当遵守我国或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海关管理规定,依法进行申报、纳税;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否则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8.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等不当行为扩大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9.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赔偿损失。
10.应自行做好所前往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所需的疫苗注射相关准备,旅行社不予干涉。若因旅游者疫苗注射疏忽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旅游者如需修改报名项目及出行日期,应在行程开始两周前发送书面申请至指定官方邮箱,等待工作人员确认,如有名额即可修改;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两周之内不得修改报名项目及出行日期。
2.旅游出发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影响旅游的,双方经协商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出行。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旅游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响旅游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八条 合同的转让
因义工活动等项目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所以旅行社有权拒绝旅游者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九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旅游者。行程开始前解除的,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或旅行社损失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行程中解除的,不予退还任何旅游费用。
2.旅行社认为不适宜履行合同的,可解除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责任仅以退还旅游者已支付的全部费用为限。
第十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
义工类项目(四川大熊猫、澳大利亚、冰岛、摩洛哥、加拿大、马来西亚项目除外):
(1)旅游者在旅游行程开始7日前(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旅游社扣除必要费用(即预订金100元)后将旅游费用退还给旅游者。旅游者所交100元预订金,可在君行网保留两年使用,自旅游者支付日起算。保留期内,如旅游者没有通过项目审核,或是因为旅行社的原因无法成行,旅游者到期会收到预订金的全额退款。
(2)旅游者在旅游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予退还任何旅游费用。
体验类项目、义工类项目(包括四川大熊猫、澳大利亚、冰岛、摩洛哥、加拿大、马来西亚项目):
(1)旅游者在旅游行程开始45日前(不含第45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旅游社扣除必要费用(即预订金100元)后将旅游费用退还给旅游者。旅游者所交100元预订金,可在君行网保留两年使用,自旅游者支付日起算。保留期内,如旅游者没有通过项目审核,或是因为旅行社的原因无法成行,旅游者到期会收到预订金的全额退款。
(2)旅游者在旅游行程开始前30日(含第30日)至45日以内(含第45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即预订金100元及项目费用半额)后将旅游费用退还给旅游者。
(3)旅游者在旅游行程开始前30日内(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予退还任何旅游费用。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予退还任何旅游费用。
视为旅游者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旅游者未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擅自离开项目;旅游者向旅行社书面申请退出项目;旅游者拒不参加旅游行程且经旅行社要求之后仍不予参加的。
3.旅游者和旅行社协商确认,如按上述约定扣除必要费用后仍不足以赔偿旅行社损失的,旅行社可按照实际损失予以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旅游者实际缴纳的旅游费用。
4.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抵达旅游目的地、或未提交相关旅行证件和资料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影响旅游活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等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章 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旅行社仅对所提供的旅游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本合同中约定的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服务事项外,旅游行程以外的其他事项均由旅游者自行办理和安排:如购买往返机票(车票)、办理签证(委托旅行社办理除外)、以外国语填写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出入境卡、办理出入境手续、办理登机及行李托运、办理酒店入住手续、紧急事件的现场处理等。
旅游者应确保自身具备一定的旅行经验和外国语能力,并妥善安排和规划旅游行程以外的其他时间,慎重选择旅游活动地点(尤其是旅行社已提示的不安全区域)和项目(尤其是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项目),否则由此导致的有关损失和责任,均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由于第三方侵权行为,或因旅游者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保险合同关系、客运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按照相应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旅游者与第三方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旅游者委托旅行社办理签证等业务的,旅行社收取的费用中包含签证办理费和旅行社服务费。但是否发放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系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主权或行政权,个别使领馆等机构可能会致电旅游者抽查或要求面谈,旅游者对此应有相应准备并给与配合。因旅游者提供的办理签证的材料存在问题或其他非旅行社原因导致拒签、缓签、拒绝入境或出境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旅游者因此无法出行的,按照旅游者行前解约处理。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旅游者委托旅行社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的,因旅游者提供的办理保险所需信息和材料存在问题,导致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种类错误、保险不能理赔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入境免签或落地签的国家或地区,旅游者应向出入境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出示返程机票,因旅游者未携带而产生的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旅游者应按照酒店相关规定办理入住、退房、交纳押金等事宜。因提前入住或推迟离店,以及其他的额外消费,酒店加收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第十八条 旅行社对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证照、签证、交通票证、酒店住宿等事项不承担责任,由此导致的有关问题和损失,由旅游者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者正式入住项目指定住宿设施之前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项目行程的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暂时离开或提前结束项目的个人活动期间;项目行程中规定可以自由活动的期间。
第七章 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双方约定以电子邮件作为主要通知方式,旅游者的电子邮箱地址以其在君行网系统报名时预留的为准,旅行社的电子邮箱地址以在君行网公布的官方电子邮箱地址为准。电子邮件方式的通知,该通知于发送之时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第二十二条 在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联系,或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进行沟通联系,旅游者的联系电话以其在君行网系统报名时预留的为准,旅行社的联系电话以在君行网公布的官方联系电话为准。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旅行社应保证以上通讯方式畅通、有效。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需要发出的通知或其他告知事宜,如以上述联系方式告知对方联系人,即视为该方已履行告知义务。如一方变更本合同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应提前三日通知对方,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旅游者为多人,需要某一位旅游者代表订立本合同及相关内容以及接收、发出信息的,该代表应保证已取得其他旅游者的授权,如因其他旅游者未给予授权而发生争议的,由该代表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调解组织等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旅行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以补充协议形式确认,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出行通知》等文件,均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章 合同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为电子文本,自旅游者交付全部旅游费用后生效。